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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1 14:21:40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营造民营经济更好地发展环境,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暂行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18〕39号)精神,为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我市中小微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年度政府采购规模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给予中小微企业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第三条 加大对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参与科技战略研究长期合作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一次性签署3年以内的合同,合同期满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可再续签2年以内的合同。

第四条 鼓励采购人积极使用科技创新产品,凡属于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用推广范围内创新产品,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五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第六条 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以及制定评审办法和标准过程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得对中小微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不得非法限定中小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一律免交招标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减少收取中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具体减少比例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微企业适当支持,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禁止违法向中小微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等。

第十条 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或服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微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购买进口产品,凡属中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可替代进口产品的,原则上不再批准购买进口产品。

第十二条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布中小微企业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推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从诚信档案登记、失信行为的分类和记录、诚信指数管理、信用查询和信用记录运用等方面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信用管理规则,为中小微企业营造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