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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法〔2017〕14号

发布时间:2019-08-08 11:47:13

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教法〔2017〕1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办,各高等学校:

《江苏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外办

2017年11月29日

 

江苏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要求,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稳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不再要求培养年限。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专科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教育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向教育部申请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完善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监测,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专业,实行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三)深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支持高校实施大类招生、大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推行学分制,扩大学生对课程、专业的选择权。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高校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制定学生休学创业的实施办法。

二、深化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四)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高校人员总量核定、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试点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和标准,自主确定岗位类别、任职资格条件等,聘用结果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备案。下放高职院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权。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设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

(五)扩大高校进人用人自主权。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开招聘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和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和人员年度计划内,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规范流程,自主制订招聘条件和标准,自主决定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招聘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用制,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在人员总量内引进的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原事业编制性质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他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同岗同酬原则,由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离岗创业的相关办法。

(六)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从2017年起,下放所有本科院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其他辅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本科院校,高级职称评审权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本科院校的实际情况依申请下放。在总结本科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前向所有高职院校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后,各高校要突出师德为先、能力业绩、社会服务的职称评价导向,根据国家和省对人才评价的总体要求,按照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学科、艺术学科等不同学科领域,针对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等不同类型教师岗位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制定各具特色的评审条件,原则上不低于省定标准的水平要求。各高校自行公布职称评审结果,自主颁发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省有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高校上报备案的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督促高校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高校将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七)推进高校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办学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确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自主确定具体分配方式,自主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与教学、科研成果挂钩,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对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三、改革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机制

(八)扩大高校科研工作自主权。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赋予高校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鼓励高校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高校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坚持从事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科技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九)完善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高校。加大对高校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高校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支出。高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中未约定的,经学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

(十)下放高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校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不再上缴国库。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校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改革高校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高校和所属单位的领导可按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约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试点开展高等院校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

四、完善高校经费和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改进高校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制度,除国家和省明确要求按规定用于指定项目外,其余资金均由高校统筹使用。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允许高校在项目资金总额度内自主调整支出项目和金额。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扩大高校资产使用与处置权限。下放高校通用资产和专用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自主处置权限,以及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资产和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出租出借权限。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按省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合理扩大高校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能评等手续,缩短审批周期,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核准。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开展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税务部门要落实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优化高校办学设备招标采购流程。急需设备首次招标如不足3家投标人的,可依据专家评委意见,并经得采购人同意,现场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五、支持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十四)实行区别管理。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含学校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十五)优化审批程序。高校负责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年度计划,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由审批机关根据出访任务、外方邀请及提供的日程安排,据实审批。审批机关应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便利和服务。

六、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六)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党委对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度,着力加强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积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七)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依章程行使办学自主权,特别是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后,要围绕“接好权用好权”,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抓紧修订校内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机制。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健全议事规则,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程序,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十八)完善学术治理和民主管理。高校要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积极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推进管理重心和学术权力下移。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建设,不断健全高校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依法依规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协调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把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细化实施办法,使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实落地。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下放权力的监管职责,研制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内容、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监管程序、处理措施、问责追究等,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避免“重下放轻监管”的现象。完善监管方式,把下放权力行使情况作为高校巡视、审计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定期研究、定期报告、定期督察制度。

(二十)强化高校责任。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针对下放的权力事项,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认真做好接续工作,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各高校的实施细则应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对因权力行使程序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健全、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管理混乱、投诉较多的高校,有关部门将给予通报、责令整改直至撤销权限等处理。

(二十一)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为高校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的服务。要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要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与“放管服”改革协调一致。要及时总结推广“放管服”改革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